開瓶費披上服務費 是否收錢引業(yè)內爭議專欄

餐飲界 / 小麥 / 2017-06-05 02:25:00
開瓶費”、“包廂費”、“最低消費”……餐飲行業(yè)中,這些不公平的消費項目被冠以“霸王條款”的名目后已經逐漸淡出了市場。

開瓶費”、“包廂費”、“最低消費”……餐飲行業(yè)中,這些不公平的消費項目被冠以“霸王條款”的名目后已經逐漸淡出了市場。而隨著四五星的星級酒店、高端品牌餐飲店越來越多,加收10%服務費這一條收費項目卻被消費者慢慢接受。

最近,記者接到一起消費投訴,一家非星級的連鎖餐廳,因為顧客自帶了飲料,而向其收取一定金額的服務費。“開瓶費”披上“服務費”外皮又殺了回來,但是這一筆費用收得合理嗎?

投訴

自帶椰汁要收60元“服務費”

市民王女士(化名)回憶,當天她從超市買了一瓶十幾元的大瓶裝椰汁,然后將椰汁裝在塑料袋里拎進了海岸城的新梅華餐廳?!斑M門的時候,餐廳接待的服務員并沒有告訴我不能外帶飲料”,王女士說,“上了菜開始吃飯了,我把椰汁放上桌給大家倒飲料,這時候服務員過來了,問我要60元的服務費。”

更讓人無語的是,王女士答應不喝自帶飲料了,并且愿意在餐廳購買一瓶椰汁?!安蛷d酒水單上一瓶飲料也不要那么多錢”,王女士介紹,但是萬萬沒想到,此時餐廳態(tài)度強硬,認為飲料已經開瓶,就是盯著要收那60元。最終,在和餐廳一番爭執(zhí)后,店方“妥協”,將服務費降到了30元。

記者了解到,和王女士有同樣經歷的還不在少數。市民許先生和朋友在該餐廳就餐的時候兩人各自帶了小瓶飲料,結賬的時候,也被餐廳要求加收餐費總額10%的服務費?!安蛷d非常強勢,說開店以來一直是這個規(guī)矩”,許先生回憶,“爭執(zhí)下我拿起電話要投訴,店方才作罷的”。

對此,消費者普遍認為,這樣的“服務費”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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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

“服務費”是不是擦邊球

昨天中午,記者來到了新梅華餐廳,在餐廳正門口的右側豎著三塊廣告牌,其中一塊名為“等出味道”的廣告牌,左側交代的是等位超時優(yōu)惠活動,而右側就明確寫著一條溫馨提示:“凡自帶酒水的顧客,本店將按餐費總額的10%收取服務費,并不參加餐廳的任何活動,特此告示”。

餐廳工作人員表示,自打開張以來,這塊牌子就豎在門口了。“不過絕大部分消費者都是在看等位的活動,確實遺漏了右側的提示”,工作人員直言,每天都能遇到三五桌自帶酒水的客人。而對于為何收取開瓶費,其表示是總部的規(guī)定,作為分店也是執(zhí)行“政策”。同時,該餐廳的負責人強調,餐廳已經做了公示,因而不屬于強制消費。

對此,業(yè)內人士直言,對于酒水收取的這筆“服務費”其實就是“開瓶費”,因為消費者普遍對星級酒店收取服務費已經能夠接受了,所以商家打了一個擦邊球。再加上媒體一直在宣傳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強調餐飲企業(yè)收取“包間費”、“開瓶費”是不合理的,所以商家來了個“借尸還魂”,從服務上做文章?!熬扑睦麧櫛炔似穪淼么蟆保摌I(yè)內人士直言,收取這筆費用也是對餐廳收益的一個補貼,很多時候這筆錢對老客人是可以免除的,新客戶就兩說了。

爭議

有說顯失公平,也有說收得合理

“開瓶費”打著“服務費”的旗號收取,對餐廳而言,收取這樣的開瓶服務費用合理嗎?

餐飲協會秘書長余燕凌:一方面,按照規(guī)定,新梅華已經將收費標準做了公示,這樣的收費方式是合理的。如果消費者自帶酒水,餐廳服務員要拿杯子、倒酒水、收拾清潔,一系列過程確實產生了服務內容。另一方面,國家旅游局有規(guī)定,星級酒店、餐廳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,比如五星級酒店一般收取15%,四星級酒店一般收取10%左右的服務費。新梅華屬于主題餐廳,并非星級酒店,對于該餐廳參照四星級酒店的收費標準,有些不妥。

那是不是只要明白公示了自帶酒水收費后,餐廳就能堂而皇之索要服務費了呢?

法舟律師事務所律師鞠愛軍:商家這樣做是顯失公平的,屬于強迫消費。商家用公告的方式告知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,這種方式相當于和消費者之間有了一個合同約定,但是這種約定是顯失公平的,本質上是基于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的店大欺客,特別是沒有星級的餐廳,提供未必讓人很滿意的服務,卻還要打著服務費的幌子加收其他的費用,變相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。商家還應當履行充分告知的義務,不是說在店門口旁邊放一塊牌子公示就算明確告知了,應該安排接待員提醒進店的每一位客人,或者店外廣播等等,總之要讓每一個消費者在進店之前就充分明白,而不是等行為發(fā)生了再收費。

記者現場調查發(fā)現,商家的廣告牌確實距大門有一定距離,如果不等位,直接進門的顧客不容易看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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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(guī)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經營者的義務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,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、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、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(guī)定,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。格式條款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,其內容無效。據此,鞠愛軍律師還認為,公示的“開瓶費”其實也是一種霸王條款。

將于今年7月1日開始實行的《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》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,餐飲業(yè)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、數量和規(guī)格。未事先明示告知的,不得收取費用。

在本報接到的投訴中,餐廳先是問王女士索要60元,之后又便宜到30元,所謂服務有沒有價格標準衡量呢?對于這一點,市物價局的工作人員表示,因為餐飲、酒水等收費都屬市場調節(jié)價,經營者可以自主定價,只要在收費前明確告知消費者即可,如果不公示則屬于欺詐消費者。“消費者認為這筆收費有問題的,可以索取該筆消費的發(fā)票憑證,然后撥打12358價格舉報電話”。

案例

1。   2016年6月1日,《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》實行,其中規(guī)定,經營者設定最低消費,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位費、消毒餐具費、開瓶費等不符合規(guī)定費用的,處五千元罰款。

2。   2015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的《江西省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>辦法》對從事餐飲業(yè)的經營者違反規(guī)定,收取包廂費、開瓶費、餐具消毒費等不合理費用的行為規(guī)定了處罰條款;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對行政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(guī)定的,依照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;法律、法規(guī)未作規(guī)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情節(jié)輕微的,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、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; 情節(jié)嚴重的,可以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、責令停業(yè)整頓。

本文來源:江南晚報,由餐飲界m.thebridgeofsanluisrey.com整編報道,轉載請注明來源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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